购买的新车还没交付,就已经出险3000多元,直到车主一年后再次购买保险时才发现。最终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车主讨回了说法,获得1万元的赔偿。
厦门市海沧区的消费者黄先生去年11月初花费近10万元购买的新车,小心翼翼开了一年都未发生碰撞,上个月保险到期再次购买时,却被告知自己的爱车在去年11月中旬就已经出过一次险,赔付了3000余元,而当时车子还未交付到自己手中,怎么就出险了呢?
原来,黄先生在订购新车时,一并委托4S店帮忙挂牌。就在挂牌的路上,车子与其他车发生追尾,4S店工作人员私自报了保险,更换了车子的引擎盖、汽车中网和前保险杠配件等,一并出险3000余元。在修好之后,并未告知黄某,就将该车当成新车交付到黄先生的手中。
黄先生得知事情的真相之后很愤怒,要求4S店换车或者赔偿4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而4S店工作人员对自身的过错也予以承认,并表示道歉,但对于黄某的要求却无法答允。最后,在厦门市海沧工商所12315投诉站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4S店赔付给黄某人民币10000元予以补偿。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购车消费者,在交付新车时,除了要认真察看新车的外观,发动机型号等外观因素,还应一并查询保险购买记录、违章记录等容易忽视的隐在因素,确保最后交付到自己的手中是一部真正的“新车”。同时,汽车4S店经营者也应当文明、合法、诚信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