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协议给拆迁户回迁的6间商铺卖给他人
业主告和信屋业 一房二卖
“房屋本来是不动产,可是不动产也会飞。”昨天,一起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在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诉争的商铺上竟然冒出两个“主人”,一个是购房者罗富朝,一个是拆迁户。更蹊跷的是,两个“主人”手里都拿着白纸黑字的证据极力主张要回属于“自己”的商铺,而一房不容二主。谁才是商铺真正的主人? 两个“主人”究竟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原告代理:开发商不诚信
昨天上午9点,盘龙区法院民事审判庭里挤满了前来参加庭审的当事人。他们的身份是“第三人”,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由于人数多,他们只能坐在旁听席上,等待法官提问。他们是6户拆迁户,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份《公证书》,想向法官证明,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屋业”)开发的商铺里,有属于自己的一间。而这6名拆迁户的商铺,和信屋业于2009年3月11日卖给了罗富朝,罗富朝的代理人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证明商铺的真正主人是罗富朝。
庭审进行中,有一名拆迁户告诉记者:“其实,无论是买房的人,还是我们这些拆迁户都是受害者。”庭上,原告代理人——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尚显达、车伦两位律师据理力争,认为罗富朝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商铺已经备案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罗富朝已经取得了商铺的所有权,是商铺名副其实的“主人”,而拆迁户所持公证书上所指的是一期商铺,而不是本案诉争的二期商铺。
代理人当庭怒斥开发商不诚信、一房二卖,并称如果开发商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将向警方报案。
开发商:我们名为购房实为担保
和信屋业的代理人称,根据当时双方约定的房价来看,与实际不符,足以证明开发商与罗富朝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名为购房,实际上双方是一个借贷关系,购房合同只是一个担保,在与罗富朝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前,和信屋业已于2005年3月15日至2008年1月30日前后与6位拆迁户签订了《回迁协议》。
拆迁户:我们有优先受偿权
作为第三人,6名拆迁户都坚持认为,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在先。根据保护拆迁户的原则,他们对商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为何公证书上给予他们的是一期而案件诉争的是二期,有拆迁户称,一期已经被政府征用,根本不属于拆迁户,只有二期才是属于拆迁户的回迁房,诉争商铺其实是同一个标的。
由于三方都不愿意调解,经过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件背后
不动产一直在“动”
罗富朝是一名商人,2009年3月11日,他购买了和信屋业开发的和信花园二期16间商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因购买的是预售房,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16间商铺的具体位置,交房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罗富朝一次性支付商铺总价款550万元,并于签约当日将商铺进行备案登记生效。
之后,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双方把交房时间变更为2009年9月13日。9月13日,罗富朝到和信屋业接房子,当他来到和信屋业时,再次被告知不能交房。多次协商无果,2010年4月6日,罗富朝委托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尚显达、车伦两位律师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和信屋业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罗富朝的仲裁请求,和信屋业表示,罗富朝购买了和信花园二期16间房屋是事实,开发商未预期交房也是事实,原因是昆明市规划局对和信花园二期这个楼盘出了前后矛盾的审批文件,规划了不同的容积率等,由于和信花园二期在规划方面的问题,使得该楼盘一直未能获得竣工验收,所以导致未能如期交房。
昆明仲裁委员会经评判,裁定和信屋业履行交房义务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裁决书生效后,和信屋业一直不履行交房义务。去年7月28日,罗富朝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罗富朝被告知,目前,只能交5间商铺,还有6间商铺因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户占用了(本案诉争的6间商铺),另外5间商铺还没开始建。
罗富朝突然有种被欺骗的感觉,明明买的预售房,按照预售房的规定,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子有规划部门的规划手续,所预售的每套房子,住建局都是有登记的。“莫非不动产也会动了?这就好像到手的鸭子还飞了。”罗富朝很郁闷,也很恼火。
此后,昆明中院以涉案的6间商铺权属关系不清,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无奈之下,罗富朝再次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尽管案件耗时耗力,历经沧桑,我会一直争取到底的。”罗富朝态度坚决。记者洪扬实习生李楚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