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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转让股权所得资金滞留境内现象需引起关注
2011-11-18 15:26: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依照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
    依照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的,必须到国家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并由股权收购方办理购付汇手续。据笔者对许昌市120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调查显示:自2008年以来,共发生19笔外方股权转让,涉及15家企业,其中6笔是外转外形式,资金交割在境外发生;13笔是外转内形式,其中3笔股权转让所得已汇出境外,有1笔股权转让是无偿转让,不涉及转让所得,另外9笔股权转让是以人民币交割,转让所得至今未汇出境外,且未在境内进行再投资,涉及金额13739.64万元。部分中资企业收购外方股权后没有办理购付汇手续,造成应汇出境外的外方资金长期滞留境内,这一现象需引起关注。

  引发的问题

  形成隐性外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滞留境内,以各种形式隐匿起来,未纳入外债统计监测管理范围,从而形成隐性外债。一旦政策原因和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这些资金很可能会大规模集中汇出境外,造成短期国际收支的失衡。

  资金的后续用途缺乏监管。外资股权转让所得滞留境内,有的进行再投资,有的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关联企业,还有的则将资金委托给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管理,成为民间融资的一部分,资金后续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影响外债统计和管理效果。目前,境内企业借用外债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备案手续,且企业借入外债规模、提款、结汇、资金用途等都有严格限制。外资股权转让所得滞留境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口径外债统计的准确性,削弱了外债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

  造成税收流失。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应缴纳所得税,该所得税由收购中方代缴,并在交割时从转让价款中扣除。外汇局在办理中方收购外方股权购付汇核准业务时,要审核其《税务证明》。若股权转让所得不汇出,或通过非正规途径交割,那么中方投资者无需办理股权购付汇核准业务,不用提供《税务证明》,就会失去主动代缴外商投资者所得税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政策建议

  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改进外汇管理方式。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外资股权转让所得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购汇汇出,如果不能汇出,则将其纳入外债资金统计体系,及时监测。

  完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建立以国际收支统计系统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为核心,以结售汇统计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进口付汇系统、外商直接投资统计系统、外汇账户监管系统、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为补充的外资外债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的数据进行深加工,提高监测分析能力。

  加强部门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外汇局、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商务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和反馈可疑信息,对企业和个人外汇收支实施有效监管。
(证券之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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