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某些地方民间借贷风险集中爆发,并非偶然,更不是货币政策调控的结果。相反,如果没有年初以来货币政策调控,民间借贷将积累更大风险,一旦爆发,称之为“中国式”金融危机也不为过。
在讨论民间借贷风险之前,需要明确两个观念。首先,民间借贷不是中国特色。无论是发展中地区还是发达地区,都有民间借贷的身影。2008年就有报告显示,美国很多被商业银行忽略的小城镇及居民,仍存在原始的民间借贷行为。日本和台湾地区则将民间借贷以及具有一定组织程度的民间借贷逐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具有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示范意义。其次,民间借贷不会消亡。民间借贷独特的运行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因而受到居民和中小企业青睐。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民间借贷总是在风险爆发过后,再次出现。
就民间借贷特征而言,集中体现为四方面的内在矛盾:一是借款者资产信息变化与贷款者信用评价滞后的矛盾。民间借贷中借款者之所以能够获得资金,就在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机制可以将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转化为声誉,为借款者提供担保;而贷款者之所以愿意提供资金,则源于自己通过借款者声誉给出的借款者信用评价,如果信用水平和风险补偿符合自己的要求,则贷款者就会提供资金。这种内在逻辑帮助借款者获得声誉租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贷款者则获得借款者声誉担保下的风险补偿,并有可能收获人情、关系等隐性收入。但是,在缺乏信息强制披露的情况下,借款者有隐瞒声誉水平变化的动机和能力,而贷款者的信用评价发生滞后。
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筹集方式统一与资金用途异化的矛盾。民间借贷总是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诚然,中小企业以及微型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满足资金需求。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使获得的资金用途异化,而这些非生产途径获得的资金回报通过比价效应进一步推高资金价格,最终成为“高利贷”。资金用途异化爆发的风险又反作用于民间借贷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使其受到牵连。
三是民间借贷交易机制正常运转保障条件的矛盾。民间借贷正常运转需要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成立,即借贷双方的重复交易、借贷双方信息的有效传递以及借贷双方行为的可置信威胁。民间借贷中,可置信威胁往往来自于现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这就与法律存在冲突,保证民间借贷正常运转的前提反而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而且在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等声誉信息担保下,贷款者往往忽略借贷交易的重复性,出于“博一次”的目的追求一次性的到期还本付息。更为关键的是,贷款者在承诺高收益的诱惑下,忽略了资金风险以及借款者承诺本身的真实性。
四是民间借贷降低交易成本与易于爆发风险的矛盾。无论是数学推导还是案例分析,所能获得的结论始终是民间借贷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积累了金融风险。
民间借贷风险倒逼完善金融市场
2011-11-19 17:59: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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