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
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
创业板不再有“*ST”
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新增了退市条件之余,征求意见稿对“净资产为负”和“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两个现行退市条件,也朝着更严的方向进行了修订。
按照现行的规定,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的半年报净资产仍为负,则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一般而言,净资产为负远比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深交所相关人士认为。
因此征求意见稿对此要求修订为,“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按照现行的规定,“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在其后的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仍低于100万股才终止上市。对此类股票,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认为“出现此类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征求意见稿将此要求直接修订为,“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深交所本次出台的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带有退市制度试点意味,除了对于退市的监管更严外,“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的废除更加吻合创设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呼声。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设计“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提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风险揭示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被恶炒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深交所人士表示:“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混淆,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与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相配套的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深交所会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监管部门也不再受理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重组申请,公司终止上市后,则会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对于‘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问题,考虑到现行5%的涨跌幅限制不足以实现股价的回归,而完全不设涨跌幅限制可能存在暴涨暴跌的风险,因此将与正常股票相同维持10%的涨跌幅限制,以便于退市风险得到合理的释放。”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