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业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银行业的法定义务,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更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金融监管部门着眼于现有法律框架,在规范履职、有效履职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新的形势下深入推进金融业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这对处在金融改革和发展前沿的基层人民银行如何履行好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转变和创新的非常时期,如何有效贯彻落实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保证人民银行金融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如何发挥能动性有效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是基层行需要思考的一项重大课题。
“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日常管理、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五个方面。通过全方位的管理、测评和保护,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等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金融服务等关键功能,而且受到内外部因素冲击时,金融体系整体上仍能够平稳运行,宏观经济健康发展,货币政策稳健有效,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形象不断改善。
“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作为防范风险、促进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系统性。管理对象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全部金融机构,管理内容涵盖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全部管理与服务事项,管理主体从省会中心支行扩展到辖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二是规范性。对执法检查准备、检查立项、检查实施、检查处理,包括行政处罚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逐一规范。
当前,深入开展“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工作,必须深刻了解和把握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特点和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方法和体系,形成推进“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的整体合力。
认识到位,构建“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组织体系。一是确立“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相对独立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动态了解金融机构发展变化情况,赢得处置可能发生金融风险的先机,并将此纳入领导机构每位成员的履职考证中。二是加强对分支行系统内部资源的整合,将分散于各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及工作职责进行协调统一,明确相应的依据、内容、标准和承担部门,依法行政实施集中分办、集中监督、集中反馈、集中处置。
规矩先行,构建“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制度体系。一是根据分支行履职范围和金融业发展情况,明确金融管理和监测的评估目标、方向,配套出台统一规范的金融机构开业管理程序、日常管理综合评价标准、综合监督操作规程、综合评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为“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管理依据。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如业务网络系统升级营业时间调整、重大重组改制、重大股权变更等事前报告制度,金融挤兑、高管辞职或涉案、消费者投诉等事中、事后报告制度。
维护金融和谐稳定的有效选择
2011-11-29 20:35: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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