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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四宗土地的“前世今生”
2011-10-26 20:37: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阳原通赢煤炭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赢公司”)煤站,已经数月经营萧条,完全没有了过去红火的迹象。  而临近这个煤站的大秦铁路,作为中国西煤东运的主要通道之一,依然异常繁忙...
   阳原通赢煤炭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赢公司”)煤站,已经数月经营萧条,完全没有了过去红火的迹象。

  而临近这个煤站的大秦铁路,作为中国西煤东运的主要通道之一,依然异常繁忙。

  该煤站的负责人王晔东指着空旷的煤场叹息:“背靠大秦铁路,我们公司通过煤炭加工差价,生意一直很艰难但经营还算红火。企业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这块地闹的,多可惜。”

  围绕着通赢公司煤站的土地(包括位于大秦线附近的其他三块土地)的纠纷已经持续了5年之久。通赢公司认为,他们通过拍卖合法取得这四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张家口中级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并将这四块土地再次拍卖给了北京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荣公司”)。

  “一地二卖”,每宗土地出现了一旧一新两个土地使用证。而且,当地一家叫阳原县通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的企业也声称对四宗土地中的三宗拥有土地使用权。四宗土地的权属究竟该“花落谁家”,成了一个解不开的谜局。

四宗土地的“前生今世”

  引发争议的四宗土地位于河北省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村。原本属于华南煤炭销售运输公司阳原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及与其合作的通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阳国用”01264号、01265号、01267号、01269号,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

  2002年2月,华南公司以上述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机走线、铁路专用线等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借款2500万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当时华南公司的法人代表宋久生经营不善,致使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严重资不抵债。

  借款到期后,华南公司自然无力偿还。在多次上门催债未果的情况下,建行张家口分行一纸诉状将华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华南公司偿还250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03年11月,张家口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华南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欠款,逾期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优先还款。

  在华南公司迟迟不能偿付欠款的情况下,2003年11月28日,建行对华南公司的部分抵债资产进行拍卖。通赢公司参与竞拍,并以36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在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通赢公司董事长苏建青回忆说:“由于拍卖公告上未列明拍卖资产明细,在签字后我们才发现这次拍卖的资产中不包括四宗土地在内。因此,我们当即表示,如果不把四宗土地包括在内,我们就不买了。”

  建行在经过研究后,决定对包括四宗土地在内的华南公司的部分抵债资产重新拍卖,并通知通赢公司2003年12月9日参加第二次拍卖。

  “可是,当我们到达拍卖现场时,建行告诉我们,拍卖已经结束,直接到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就这样,通赢公司稀里糊涂地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支付了360万元拍卖款。

  随后,阳原县政府为通赢公司办理了四宗土地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阳国用(2003)第12~18号、12~19号、12~20号、12~21号。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缴作废。

  对于这次拍卖,我国民法学界的泰斗、著名法学家江平表示,通赢公司竞拍所得的“四宗地”使用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有效的。

  江平教授认为,通赢公司第二次没有参加拍卖会,是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确认书。确切地讲,这并不是一次完全形式意义上的拍卖,但从实质讲,它至少是一次买卖交易行为。

  “建行享有四宗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在没有任何部门和个人提起此次买卖行为无效或撤销之诉的情况下,从尊重历史和尊重现实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它是合法有效的买卖行为。”江平说,“在此基础上,阳原县政府向通赢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当然应当认定通赢公司已经合法拥有四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尽管如此,这次存在“瑕疵”的拍卖还是成了后来发生的四宗土地纷争的导火索。

  2006年7月,通赢公司的财务人员在阳原县地税局报税时意外得知,通赢公司的四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已经作废了。

  得知这一消息后,苏建青大吃一惊,赶紧找阳原县政府及阳原县国土局核实。反馈回来的结果让他目瞪口呆。

  原来早在2005年11月8日,阳原县政府就在《张家口日报》上刊登了一则公告,内容称:“2003年12月15日发放给通赢公司的四宗土地使用权证从即日起作废。”

  好端端的土地,都已经经营两三年了,为何土地使用权证忽然作废了呢?苏建青决定找阳原县政府,讨个说法。

  2006年7月26日,阳原县政府对通赢公司书面作出《情况说明》,说明称,作废通赢公司土地证是“应张家口市纪委办案人员要求”。阳原县国土资源局还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张家口市纪委在调查通赢公司土地证时,认为通赢公司取得建行拍卖的华南公司的抵债资产属违法行为,要求阳原县国土局对已下发的四宗土地使用权证收回。

  就在通赢公司和阳原县政府进行交涉的时候,一件更加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

荒唐的“一地二卖”

  2007年10月,阳原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告知通赢公司,该公司的四宗土地已经被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查封。

  通赢公司经过了解得知,查封被执行人为华南公司,查封申请执行人为万荣公司。万荣公司与华南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巧合的是,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万荣公司的法人代表于鹏是宋久生执掌华南公司时期的员工。而万荣公司已于2004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建委吊销资质证书,原因系未参加年检或不符合资质。

  通赢公司当即提出执行异议。2007年12月,张家口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继续执行。理由是阳原县政府已于2005年11月公告通赢公司拥有的四宗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皮球又踢回了阳原县政府。通赢公司只好再次找到阳原县政府,请求阳原县政府撤销公告,恢复四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证。

  在通赢公司的多次要求下,2008年3月,阳原县政府再次对通赢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我们对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的公告进行审查,发现该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该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此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待有关机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作出决定后,另行通知。”

  阳原县政府的情况说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对公告的认识“不谋而合”。江伟指出,阳原县政府并没有作出任何行政决定确认通赢公司拥有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公告本身不能代替行政决定。所以,公告本身并不能产生通赢公司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通赢公司依法所得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是合法有效的。

  通赢公司没有等到阳原县政府的“另行通知”,却等来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对其拥有的四宗土地的拍卖。

  2009年7月10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委托河北金鼎拍卖有限公司在《张家口日报》刊登了拍卖公告。公告称定于7月27日上午对位于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村的四宗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

  细心的苏建青发现,在这则公告上,使用的四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回的原来华南公司已经作废的旧的01264号、01265号、01267号、01269号土地使用权证。

  “张家口中级法院不但让已经拍卖给我们的四宗土地‘回’到了华南公司,而且还强制执行。”苏建青表示不解。

  针对苏建青的疑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解释说,华南公司的土地证已经作废归档,即使通赢公司的土地使用证作废,这四份旧证也不可能当然恢复效力,这是个常识问题。要想恢复四份旧证的效力,必须经过严格的确权程序。

  汤维建教授认为:“依据已经作废归档的土地证执行,实为执行他人合法财产,是执行中的张冠李戴,是错误的。”

  在看到拍卖公告后的第二天,通赢公司再次到阳原县政府进行沟通,强烈要求县政府能出面,叫停法院的拍卖。

  通赢公司的强烈反对终于换来了事件的转机。在阳原县政府的努力下,张家口中级法院原定于7月27日的拍卖流产。

  就在通赢公司自以为能喘一口气的时候,通赢公司得知,2009年12月,张家口中级法院向阳原县国土局发出一份协助执行通知,要求阳原县国土局协助将四宗土地的使用权过户到万荣公司名下。

  这个消息对于通赢公司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进一步了解得知,原来,在2009年9月1日,中院再次拍卖四宗土地使用权,万荣公司以1680万元拍卖价竞得,并用以抵偿华南公司欠万荣公司的债务。

  “拍卖完全是悄悄地进行的。”苏建青说,“这次拍卖,中院、县政府没有给我们任何通知和回复。关于拍卖消息,我们在媒体上找,在网站上搜索,都没有查询到。事先一点也不知道。我们就纳闷儿,卖我们的东西咋不告诉我们呢?不就是因为拍卖程序违法,才不敢公开拍卖吗?所以要躲着我们,防止我们提出异议。”

  事实上,不仅通赢公司被蒙在鼓里,就是这次拍卖的被执行人华南公司事先也毫不知情。

  “华南公司曾经专程派人到张家口中级法院了解执行情况,没想到和我们一样吃了‘闭门羹’。”苏建青摇着头表示不解。

  2010年1月,通赢公司再次以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双重身份向张家口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投诉无门的“土地悬案”

  收到张家口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急于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4月13日,阳原县国土资源局给阳原县政府去函,就通赢公司四宗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拿出了处理意见。

  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在函中说,即原来的四宗涉案土地中仅有一块归华南公司享有,另三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与其合作的通源公司,华南公司只有20年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而且,通源公司曾经在2009年7月21日向张家口中级法院就上述三宗土地使用权拍卖提出过执行异议。

  据此,阳原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土地权属有争议,不予登记。

  阳原县政府收到阳原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理意见后,专门以书面形式致函张家口中级法院,建议“张家口中级法院对涉及纠纷四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书暂缓执行”。

  然而,张家口中级法院的执行并没有停止。

  2011年5月16日,阳原县政府告知通赢公司,张家口市纪委来人,要求县政府必须协助法院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只给通赢公司10天的宽限期,10天后土地将被强制过户。

  得到通知后,苏建青一筹莫展。

  2011年5月19日,通赢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致全体员工公开信》。信中称,由于公司土地将被过户,“公司会在5月30日前将已订合同的用户的煤全部处理完毕,6月1日起公司正式停业。6月1日起,除自愿留守人员以外,其他员工一律回家等候通知。停业期间工资停止发放,公司承诺的各项费用公司维权成功后一定按承诺兑现。”

  得到这一消息后,数十员工自发联名向阳原县政府提交了请愿书,表示“要工作,誓死保卫煤站”。阳原县政府承诺,可以暂缓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是,暂缓多长时间不好说,通赢公司要抓紧时间走法律程序。

  员工的维权热情感动了苏建青。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定为大家讨个公道。

  2011年5月28日,通赢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向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告知,以此案已经执行终结,不予受理。

  对于通赢公司的遭遇,江伟教授认为,通赢公司无论基于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法院都应当审查并按期作出裁定。张家口中级法院对通赢公司2010年1月提出的异议不予理睬,不作出裁定,导致通赢公司不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以万荣公司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通赢公司的诉讼权利。

  2011年7月22日,记者就此事到张家口中级法院和阳原县政府采访。没想到的是,两个单位的答复如出一辙:“因张家口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在纪委调查结论没出来之前,不好说什么。”

  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赢公司只好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因为申诉不停止执行,对于通赢公司来说,四宗土地的权属问题虽然扑朔迷离,但是张家口中级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像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有刺下的可能。

  毫无疑问,摆在通赢公司面前的这条维权之路依旧十分艰难而漫长。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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