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地块目前开发中,郑深阻止的理由是,政府成立调查组后再开工不迟
媒体曝光后的十几天里,郑深并没有等来恩平政府和法院的积极回应,一方面,案件涉及多部门,政府却迟迟不成立调查组,法院也一直回避案件疑点不作答复;另一方面,开发中的争议地块在上周一继续开工,导致郑深又与楼盘开发商爆发新矛盾,面对目前的困境,郑深表示,不排除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
调查组迟迟未成立,争议地块上的开发商又于上周一继续施工,郑深闻讯来到工地,要求施工方停工,随后赴恩平市委要说法。
记者上周一下午来到正在施工的争议地块,郑深叫停正在施工的工人,告知该地块权属仍不清晰,要求停工,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事件,双方并无正面冲突。郑深在现场说,该楼盘的60亩地中,有16.7亩的土地属于391号案的50亩地范围,他之前通过恩平政府提出暂停该地块施工得到主持处理此事的领导口头答应,政府必须成立事件调查组,郑深才同意其继续施工。言而无信,郑深旋即赴恩平市委要求见领导给说法,市委办的一位陈姓秘书表示,郑深的案件领导们最近都在积极协调处理中,负责主持协调此事的领导刚好外出,将代传达记者的采访要求并作回复,但截止发稿记者仍未收到恩平市委的回复,记者多次拨打负责处理此事的这位市委常委手机,均无接听。
“开发商也是真金白银向政府买地,我并不想矛盾激化。”郑深表示,事件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他已经在各个部门间奔走两年无果,如今政府答应的调查组为何还迟迟不成立?
而涉嫌违规处理郑深50亩土地的恩平法院也表示不再直接回应记者采访,记者昨日致电恩平法院新闻发言人,其表示,由于涉及国土、规划等部门,采访事宜已“交由宣传部统一处理答复”。
郑深直抨391号案“人为炮制”
面对恩平政府和法院的回避和推托,郑深上周再次提供相关证据,欲证明391号案不单是错案,而且涉嫌人为炮制的假案。恩平法院此前曾书面答复本报记者:391号案有明确的原告、被告,主体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且原告提供了主要的证据材料,因此法院受理此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诉恩平市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东安公司”)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必须提供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局出具的登记证明,此证明一出,法人代表的大名便是“黄福林”,而不是“叶洪威”。郑深的律师表示,法院在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相关登记的情况下立案,触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信达公司已于2007年5月18日将包括拥有东安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健隆公司,但信达公司却在转让债权15天后即6月5日又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东安公司,这个主体已不适格。“更诡异的是,信达公司赢了官司不要钱,却将钱给回败诉方东安公司?这是明目张胆地私分国家财产,实为罕见的乌龙官司。”
该律师还表示,如若信达公司起诉东安公司,那么391号案就只是个错案,但如果信达公司根本就没有起诉东安公司,而是公司个别职员的个人行为抑或他人冒用公司名义人为炮制,则能定义为彻头彻尾的假案。记者昨天致电信达公司综合管理部蔡经理,希望此前拒绝接受采访的信达公司能出面讲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其并无接听。
资料显示,信达公司起诉东安公司并非只有391号案,还有392、393号案,三份贷款合同中只有392号案中的贷款合同中法人代表被冒签叶洪威为法人代表,391号、393号案的法人代表均为黄福林。黄福林2010年2月3日向法院递交的郑重声明说:“信达公司误认为叶洪威是法人代表。”恩平法院却向记者解释是法院承办人误解,据此两相矛盾的说法,郑深认为法院从立案、判决都没有调查法人身份;法院出具的三份送达回证收受送达人是叶洪威,签名却为黄福林冒签叶洪威字样,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而叶洪威却完全不知,针对法院将此错误定义为“承办案件人责任心不强,审查不严所致”,叶洪威表示不接受,“这是对我人身权侵权的行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们向上级部门提出彻查此事,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这是黄福林与法院串通,为侵吞50亩地埋下伏笔。”郑深说,“黄福林为导演,法院为编剧,信达公司为主角,自导自编自演。”
391号案办理过程中有无查询涉案土地权属问题?
“法院根据原告请求查封东安公司的50亩土地使用权,根据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该裁定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亦送达国土部门协助查封手续。”针对391号案办理过程中有无查询涉案土地权属问题,恩平法院曾做出如是解释,作为被冒名为告方法人代表的叶洪威明确表示,“根本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此案的法律文书。”
“法院根本没有调查该50亩地的权属,单凭黄福林提供的过期作废的用地证复印件,来证明该地的权属。”郑深的律师表示,法院若只是到市国土部门将查封的裁定和协助办理查封手续的法律文书交给国土部门进行了签收,就表明该土地确认了权属,并办理了该土地的查封手续,表示法院严重违法及失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二条可以看出,法院在查封财产前必须查清权属才能予以查封,否则该查封错误。并且财产保全原告必须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法院应当驳回,但法院对于391号案件中原告信达公司并没有依法提供担保,法院不但没有驳回,还违法查封了第三人的财产。郑深认为,“法院及信达公司均对该违法查封予以赔偿。 ”
国土部门有无协助法院进行土地的权属确认?记者为此曾赴恩平国土局采访经手此事的局领导,一直等候到其开会结束才上前采访,孰知其听闻后扭头疾走,记者随后致电也已关机。
涉案土地在查封期间能进行交易流转?
恩平法院在首次书面答复本报记者中曾承认“未对该50亩地进行评估,拍卖等后续程序,最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200万元的价格进行回收”,法院解释,政府回收土地并不属于土地的交易流转。
那么,法院立案时认定东安公司叶洪威为法人代表,为何取钱时的法人代表却变成黄福林?回收土地协议是东成镇府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将200万土地款划入法院账户,而不是东成镇府账户?此50亩地明明是信达公司起诉东安公司而查封,理应此款法院应依法划给信达公司作为391号案的执行财产,黄福林提出申请而法院领导未批示前,黄福林已在银行将钱划走(院长批示为08年2月4日,黄福林取款时间是08年2月3日)。这些疑问提出两个月时间,恩平法院都未能做出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政府回收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或第三人,未经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同意不得移转该查封财产,但恩平法院以政府回收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交易和流转为由,认为法院自身对该土地的移转无须负法律责任。“这是错误的,法院又将该补偿款交给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进一步的违法,应当追究法院的违法失职责任。”
在郑深一方一步步将事件推向深广的同时,恩平法院还能保持多久的沉默?
真假难辨:神秘的391号案庭审笔录
从始至终,郑深都对391号是否真实开庭审理表示怀疑。恩平法院曾书面答复记者,391号案,“法院对案卷装订,有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有立卷时间并且在装订线处有加贴封条,加盖骑缝章。”那么,郑深又何以怀疑法院呢?
郑深认为391号案从头到尾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不排除法院、信达公司、黄福林三方配合造假。”“我和律师曾调查过信达公司的有关人员连远宏、薛彦哲(此两人出现在391号案信达公司方面的相关签名中)等。连远宏说信达公司没有起诉东安公司,原因是债权已转让,但却有法院传唤连远宏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有连远宏签名,此签名是否冒签,可做笔迹鉴定,薛彦哲说没参加开庭,只是在已打印好的开庭笔录上签名”,但郑深两次查阅391号案卷,第一次三人查阅,都没有发现有开庭笔录,但本报记者采访提问质疑此事后,郑深等当事人再一次要求查阅案卷,此第二次查阅却发现有此笔录了。
诸多蹊跷使得391号案庭审笔录真假难辨,恩平法院难以自圆其说,郑深一方唯有寄望强有力的上级部门介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