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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域华府”深陷诉讼泥潭 花落谁手变数极大
2011-11-05 00:51: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无论是在北京、武汉、厦门还是在深圳,“金域华府”都是顶级楼盘的代名词,它是国内最大房地产开发商“万科地产”在各个城市的杰作。而在珠海,同样高端的住宅小区“金域华府”名为“万科系”,但开发商并不是...

    无论是在北京、武汉、厦门还是在深圳,“金域华府”都是顶级楼盘的代名词,它是国内最大房地产开发商“万科地产”在各个城市的杰作。而在珠海,同样高端的住宅小区“金域华府”名为“万科系”,但开发商并不是万科地产。据记者了解,万科地产曾试图进入该项目并商谈过合作,后来又主动撤出。万科完全撤出珠海“金域华府”的原因,是该项目土地存在着非常复杂的纠纷,它不愿趟此“浑水”。

    而今,由于广东高级法院对上述纠纷进行再审,并裁定“发回重审”,项目土地将花落谁手,出现了极大的变数。

    前尘往事

    “金域华府”地处珠海香洲新城区中心,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是一个大型高档住宅区,开发商是“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华公司有两个股东,即珠海飞天利投资公司和广东英汇投资公司。

    然而,珠海新华地产2000年成立时,股东并不是上面两家公司,它是中外合作公司:外方是澳门的“新华地产”,中方是珠海市建设物业公司。两股东来头都不小,澳方是广东省台港澳联络中心在澳门的“窗口”企业,中方是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所属的公司。

    珠海新华地产当前面临的一切问题,都起因于股东的更替。

    2000年3月18日,香港举行的广东(香港)经贸招商洽谈会上,在广东省、珠海市有关领导的牵线搭桥之下,澳门新华地产建筑贸易行作为乙方,与甲方珠海市建设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由甲方出地,乙方出资,成立了中外合作企业——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当时叫“银夏广场二期”,占地面积4.7万平方米。其中,澳门新华地产占52%的股权,建设物业公司占48%的股权,企业投资总额为1亿元。

    不料,该项目刚一上马便遭遇珠海市“旧城改造”政策影响,市政府冻结了全市的地产项目,一停就是3年。2003年复工时,合作中方珠海市建设物业公司又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托管。2004年,托管公司又以转让建设物业公司的股权及其股权项下法人财产的方式,将建设物业公司在合作公司中的48%投资权益转让给了英汇公司和飞天利公司。随即,英汇、飞天利将建设物业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英利公司”。

    澳门新华地产认为上述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的权益,向法院状告转让无效。珠海中级法院认定澳门新华地产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原告,因此驳回其起诉。在事隔多年之后,2010年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审另一宗行政诉讼案件时,又认为澳门新华地产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该案至今悬而未决。

    在2005年时,两方合作已难以为继,将入主新华地产的珠海英利公司,发起了驱逐外方股东的活动,其采取的方式是申请仲裁。

    2005年3月2日,申请方舍近求远,选择了远在深圳的一个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裁决澳门新华地产未向合作公司即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应向申请方支付违约金1250余万元,并裁决新华贸易行退出新华建设公司,由英利公司另寻合作方。

    仲裁员抓住了一个细微问题,即澳门新华地产的出资到账晚了12天,应在2005年2月6日之前到账,实际到账日期是2005年2月18日,因此认定其构成违约,裁决有两条,一是澳门新华地产支付违约金67万元,二是英利公司有权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要求澳门新华行退出合作企业选择新的合作方。

    澳门新华地产则提出,这是宗腐败仲裁案。因为澳门新华早在2000年就已按约出资,后来因没有进入实质建设,因此还有1700万元用于购买建材的款项并无出资必要。项目解冻后,2005年1月31日澳门新华就开具了1633万港元的支票,2月3日银行收妥,此时,该款已为珠海新华所有。但由于一些手续问题,直至2月18日该款项才入珠海新华公司的账。

    因了这宗异地仲裁,一个相争6年也没有迎来尾声的斗争大剧,终于拉开了序幕。

    激烈相持

    如果将珠海英利、澳门新华这两方的争斗简单概括,那就是,前几年中方步步进逼,并成功驱逐澳方,后几年澳方绝地反击,中方一系列后台官员涉案落马。双方激烈的争斗,曾引起广东省政法委专项督办,广东省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审,广东省经贸厅专程调查。

    英利公司赢得仲裁后,2007年2月8日向珠海市外经贸局申请企业变更。同时,珠海中院也发出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上述仲裁。

    然而,在2月5日,外经贸局就收到了广州市检察院的一份关于暂缓执行仲裁裁决的函。函中说:“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对此纠纷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渎职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为配合本院侦查工作之需,彻查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建议您局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裁决书》暂缓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外经贸局收到珠海中级法院、广州市检察院两个内容冲突的函,就向珠海市法制局征询意见。3月16日,法制局复函:检察院的函无法律强制力,法院的函具有强制力,因此应当执行法院的函。3月22日,外经贸局遂作出批复,为珠海新华地产办理了股权变更审批手续。

    2008年,珠海中院收到检察院的函后,中止执行仲裁裁决,英利公司就向广东高院申请,要求指令远在300公里之外的茂名市茂港区法院执行该案,省高院同意了该申请,指令茂港区法院执行本案。2008年2月,茂港区法院一拨人马来到了珠海,要求强制执行。

    珠海市检察院强力阻止了茂港区法院的执行活动。据检察院事后在一份报告中所描述,当时,茂港区法院没有到珠海中院调卷,也没有与相关部门沟通,直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珠海市工商局、珠海市规划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涉及新华地产的手续。于是,工商局未经任何正常审批程序,就按照茂港法院的要求办理了变更手续。

    检察院发现,茂港区法院的执行内容,跟仲裁裁决完全无关,而是自己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2月22日,由于情况紧急,珠海检察院将情况汇报至广东省检察院,省院立即指示茂名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之责,并传真了交办函。

    2月28日,茂港区法院的法官到了珠海规划局,开具了拘留证、罚款通知书,称不配合执行就要拘留规划局长并罚款,该局要求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珠海市检察院随即派两个检察官去现场,同时致电询问茂名市检察院。茂名市检察院回电,茂港区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对本案并不知情。又询问珠海市中院,中院也不知情。再致电省检察院,省院表示支持现场监督的做法。

    珠海检察官到现场后,提出茂港区法官执行活动违法,但法官称执行手续完备,就算错误也只能事后纠正,并称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一番交涉之后,茂港区法院的法官只好离去,但还是留置送达了对规划局的罚款通知。

    悬念顿生

    2010年,珠海英利公司在几年的争斗中几乎大获全胜,成功获得全部股权,完全控制了珠海新华地产,成功通过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将一个耗资巨亿的大型住宅区推到了市民跟前。

    一个不和谐因素是,项目名称一再变化,开始是“银夏广场二期”,然后改成了“新格里拉”,跟深圳万科商谈合作期间又改为“金域华府”。如今,珠海“金域华府”的广告宣传单已经遍及全城,珠海新华公司只等摘取丰盈的利润了。

    但这几年,澳门新华地产一直没有放弃扭转乾坤的机会。

    2008年3月,茂港区法院以超出执行范围为由,撤销了自身先前作出的执行裁定,表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是依法实施的。事隔两年后,该执行的“操刀人”茂港区法院院长严得,因一系列违法执行活动和收受贿赂问题,被广东省纪委双规。

    2009年,广东省检察院指令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深圳仲裁员腐败案也有了结果,参与珠海新华地产仲裁的3名仲裁员,悉数被提起公诉,2010年全部获刑。

    2010年7月,《南方日报》则以《一起涉嫌串通投标案牵出咄咄怪事,珠海市一受贿法官缓刑期间竟任公司老总》为题曝出,当初珠海建设公司的物业转让给飞天利公司,是串通投标,而且,珠海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林,系原珠海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1999年中秋节至2001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共6万元。2002年底,唐因受贿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缓刑期未满,唐即担任总经理职务。而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因贪污、贿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09年3月,澳门新华地产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珠海市外经贸局,要求撤销针对珠海新华地产的181号批复。该案经一审、二审,原告都败诉。但在此期间,珠海中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11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当初向外经贸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告不服二审裁定,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2010年底,广东省高院主要审查了“请求撤销181号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高院认为,外经贸局的审批,部分是协助执行事项,但也有依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符合受案条件。据此,高院指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目前,珠海中院的重审程序尚未启动,但珠海新华地产和它的“金域华府”,已很难度过这一劫数。(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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