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云南曲靖以6.83亿元价格将市中心一块土地卖给开发商深圳东方置地实业公司。曲靖获得土地纯出让收益2.4亿元,其后曲靖将两亿元收益金以财政支持的方式奖励给开发商。有律师指出,曲靖此举明显违反土地招标制度。
开发商买了地,当地政府却要把两亿元土地出让收益“奖励”给开发商,几乎等于是“零地价”出让,真让人不可思议。
地方政府如此关照开发商,让人们首先想到是为了土地财政,但曲靖却把收益几乎都“奖励”给开发商,等于没收益。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逻辑不通。“奖励”恐怕另有原因。
“零地价”出让之所以存在,原因就在于很多地方在官员考核方面更看重招商指标。当地政府为了完成指标,就不把财政损失和相关招投标制度放在心上。“零地价”出让或许只是为了完成招商指标。另外,也可能是以“奖励”的名义给开发商返还土地出让金。尽管在2006年,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政府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不得随意返还。但现实中却依然存在,而“奖励”等名义是个很好的借口。
一言以蔽之,地方政府暗度陈仓式的“奖励”至少暴露几个问题:一是地方权力不受制约随意让利开发商;二是地方政府为完成招商指标,拿财政收入换政绩;三是地方政府或明或暗以各种方式继续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四是地方政府不把司法机关的权力放在眼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