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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荟胶囊未标警示卖家被判十倍赔偿_
2011-11-29 21:01: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通讯员李云舒)张女士在北京一家药房购买了“惠普(微博)生天然芦荟软胶囊”,随后发现该产品未按要求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警示字样,于是将药房告上法院,索要10倍赔偿。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

    本报讯(通讯员李云舒)张女士在北京一家药房购买了“惠普(微博)生天然芦荟软胶囊”,随后发现该产品未按要求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警示字样,于是将药房告上法院,索要10倍赔偿。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药房销售的“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药房退还购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部明确要求,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被告药房销售的“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并未在标识中标明相关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因此,被告药房销售的“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判令药房退还张女士购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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