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经查实,商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刘水厂未经政府依法批准,于2010年9月份擅自占用商水县城关乡大流行政村的耕地3886平方米建水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用地行为。2011年6月23日商水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16580元整。鉴于商水县水利局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相关纪检条例,我局依法移送纪检部门,追究商水县水利局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