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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一房地产公司因销售“空中楼阁”被判双倍赔偿
2011-10-31 20:36:2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某小区预订下第16层楼房,一心等着搬新居的陈女士,却发现自己预订的房屋竟是“空中楼阁”,遂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获悉,法院已审结该案,判令被告商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在某小区预订下第16层楼房,一心等着搬新居的陈女士,却发现自己预订的房屋竟是“空中楼阁”,遂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获悉,法院已审结该案,判令被告商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女士购房款、契税等费用174817元及利息,赔偿陈女士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189205.15元及一倍的购房款167511元。

    2008年3月27日,陈女士和商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宅确认单一份,购买其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帝景花园南苑4号楼1单元16层1602号商品房一套,面积96.75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731.38元,总价款167511元。陈女士当日交纳了全部房款,及印花税、契税、维修费、工本费共计174817元。2009年4月8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陈女士使用,并规定了违约责任。

    2010年8月25日,经商丘市规划管理局批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4号楼建设标准为12层,其与陈女士约定的16层1602号房不在规划范围之内。9月14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4号楼12层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3688元至4068元。因房地产公司无法交付陈女士购买的房屋,陈女士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09年4月签订合同,但直到2010年9月,被告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不包括本合同中的房屋。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付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支付利息、赔偿一倍的购房款和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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