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的肖小林于8年前购买了一处农村房屋,卖房人如今起诉,要求其返还房屋,理由是“买卖违法”。11月1日,记者从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退还购房款、被告将所购住房返还给原告。
2003年,衡阳的肖小林得知雁峰区黄茶岭街道红旗村的刘宏辉有一处农村房屋要出售,两人达成协议,肖以3.8万元的价格购得住房,在红旗村一住便是8年,与刘宏辉也没有联系。可在去年10月,刘宏辉向法院起诉,要求肖小林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通,禁止进入市场流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官点评:贪图便宜购买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的人屡见不鲜,而在城市化进程中高房价的驱使下,一些卖房户违背诚信原则,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买房户为挽回损失又将陷入另一场诉讼大战,双方均在马拉松式的诉讼中筋疲力尽,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律师支招:刘宏辉的房屋实际是“小产权房”,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是无权随意买卖的。在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后,被告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