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版)而在开山股份的招股说明书中,却赫然写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搬迁的情形。并且,其招股说明书并未见铸造车间将搬迁的任何说明。
开山股份招股说明书在“安全生产及环保情况”一节中作了以下陈述。
2011年3月11日,公司子公司开山铸造因部分布袋除尘器出风口的档板脱焊,导致黑色粉尘污染排放超标,受到开山铸造厂区附近居民投诉。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城东分局现场核查后口头要求公司针对污染源及时停产整改。经过三日集中全面整改,开山铸造经衢州市环境环保局监测后的粉尘排放指标基本达标。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6月20日出具《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询证函的回复》(衢环函[2011]51号,以下简称“《复函》”),开山铸造的“粉尘超排为偶发性事实,公司方面整改及时,修复措施有效,我局城东分局未就浙江开山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粉尘超标排放事项处以行政处罚”,“开山压缩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我局处罚的风险。”
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开山铸造曾发生粉尘排放超标的污染事件,但鉴于开山铸造在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的口头整改要求后立即予以整改,有效控制了污染源,本次偶发性事件未对当地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该污染事件不属于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复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至目前不存在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搬迁的情形。
开山铸造的上述偶发性事件已整改处理完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开山铸造生产经营正常,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孟勤国指出,因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改并限期搬迁部分车间,必将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像这样重大的信息,公司招股说明书应该披露并作出合理解释,由投资者来判断这个信息影不影响其投资意向。杨兆全也认为,如果该公司对环保局确实有书面承诺“3年内将铸造车间搬迁”,则属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该及时披露,否则构成隐瞒事实的虚假陈述行为。对于虚假陈述,将由证监会处以3万到60万元的处罚。
并且,2009年开山就遭到环保投诉,并被衢州市环保局查实处理,其招股说明书却堂而皇之称“近三年以来没有收到任何环保投诉”。
杨兆全称,开山股份如果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存在的污染举报没有披露,则构成《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如果污染情况严重,披露将足以影响其上市的,则该公司属于虚假上市,根据相关法规,证监会应该责令该公司退市。无论何种情况,证监会应该立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衢州环保局涉嫌违法行政
本报此前报道,浙江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一位人士向本报记者证实,按照程序,浙江省所有拟上市公司都必须在通过省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后才能上市,同时有权出具上市环保核查证明的只能是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浙江省环保厅。也就是说,衢州市环保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本不具备“环保核查”的法律效力。
不仅如此,对于衢州环保局出具的《复函》确认公司不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杨兆全认为这明显超出了其职能范围,可能有违法行政的嫌疑。他告诉记者,政府部门可以证明某个公司没有违法记录,但是不能保证某个公司没有被处罚的风险。即使某个环保局认为符合环保要求,但是如果有受害人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判决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关闭工厂、停止生产等措施。
由于开山股份不断曝出种种问题,其股价自上市以来也持续走低,长期处于破发状态。杨兆全指出,鉴于该公司的股价长期低迷,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举报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直接举报,也可以为委托律师代为举报。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都会认真处理。而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在证监会作出调查处理后,就可以进行。
(感谢经济参考报记者吴永对本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