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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监管新办法执行分析
2011-11-21 20:20: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实施的《会计核算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实施的《会计核算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一份重要的指导性文件。经过近期的实践表明,《新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矛盾也有所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约与效率的矛盾

  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在会计核算部门设置监督岗位,从加强监督制约角度看,无可非议,但是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重复劳动角度看,这一规定又值得商榷。商业银行早在多年前就实现了会计核算的全国集中,其中包括集中监督。集中监督的必要性在于商业银行前台基本是柜员制,也就是单人操作,而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业务实行的不是柜员制,而是传统的复核制度,也就是说,一笔业务需要在录入员和复核员相互制约下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应该说,会计核算部门的制约性比较强,再加上过去的事后监督部门的独立监督,可以说是“双保险”。但是《新办法》又规定可以在核算部门设置监督岗位,这一规定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两难”的问题,一是如果按照要求设置了,需要增加人力,而目前核算部门的人员又普遍紧张,如果不设置,又怕有风险,出了问题属于管理上未尽职。

  集中与分散的矛盾

  多年来,在人民银行会计管理中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纵向集中”与“横向分散”的矛盾,也正是由于客观存在这个矛盾,过去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一直不顺畅,具体表现就是,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新办法》规定,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可见,在管理体制方面,《新办法》沿用了旧办法,这种纵向无主管部门,横向管理分散的管理模式给监督工作带来以下弊端:

  一是业务管理没有抓手。实践证明,主管行长管理业务部门也是以业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为依据,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需要请示上级部门作出裁决然后予以执行。因为中心支行是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按照组织原则就是要下级服从上级,全辖形成“一盘棋”。那么目前没设上级主管部门,主管行长管理事后监督中心便没了抓手,没了依据,没了后盾。

  二是业务指导形同虚设。监督发现问题,尤其是与被监督部门出现意见分岐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因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需要监督中心请示上级行相关业务部门,一方面由于上级行相关业务部门在答复下级行事后监督部门疑问上缺少硬性规定,另一方面按照业务隶属关系,被监督部门与上级行业务部门沟通比监督中心更方便,更有效果,因此往往上级行专业部门的答复结果不令监督中心满意,长此以往导致不请示、少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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