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9月25日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实行。笔者在工作中体会到,《管理办法》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应予改进。
总体而言,奖励办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奖励对象有待扩充。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辖区法人金融机构被排除在外。以辽宁省朝阳市为例,双塔区和龙城区共有10个乡镇,农业人口有24.6万人,2010年年末,双塔区和龙城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为4.7亿元,占全市农户贷款总额的6.8%。二是县域外金融机构对县域投放涉农贷款。如建设银行朝阳分行因为在朝阳县、建平县和喀左县没有分支机构,为了支持县域发展,建行营业部也对以上三县发放涉农贷款。以上两种机构由于都不属于县域金融机构,因此即使发放大量涉农贷款,也不能得到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三是小额贷款公司从统计范围看,属于其他类金融机构,是否在补贴范围之内,文件没有明确。
“有县无城”县域涉农贷款数据核对难。按现行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方式,辽宁朝阳县属于有县无城类型,事实上很难区分朝阳县具体金融统计数据,所以全市数据等于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喀左县和市辖区数据之和。而市辖区数据等于双塔区、龙城区和朝阳县数据之和。所以,受现行统计数据采集方式影响,无法准确核对朝阳县的涉农贷款数据。
农户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成本没有降低。《管理办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对县域各金融机构投放农户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给予适当优惠利率。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有职能不够明确。人民银行是《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负有对金融机构数据的执法检查责任,通过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数据审核,可以保证数据质量。而《管理办法》只规定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这4类贷款。《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各类贷款指标规范很细,熟练掌握难度很大,如果没有人民银行数据审核,单纯由财政部门审核,涉农贷款数据质量很难保证。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适当扩大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县域金融机构范围。为了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建议凡是因支持县域经济(含市辖区农村地区)而发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享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政策。一是将对县级区农村乡镇发放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金融机构列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范围。二是应以市级金融机构为单位申请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凡是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目的发放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应列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范围。三是明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关于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思考
2011-12-01 19:22: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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