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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改商宾馆存诸多安全隐患待严管
2011-10-08 09:26: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李宁艳   星级酒店房价太高、快捷酒店人满为患……包括刚刚结束的国庆节“十一”黄金周在内,对许多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旅游或出差的外地客人来说,一年里...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李宁艳

  星级酒店房价太高、快捷酒店人满为患……包括刚刚结束的国庆节“十一”黄金周在内,对许多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旅游或出差的外地客人来说,一年里多数时候,在乌市市区找个十分满意的客房,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在这一“形势”下,形形色色的民用住宅改商住的“小宾馆”应运而生。据当地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乌鲁木齐地区正在经营的“小宾馆”有2000多家。

  既为“小宾馆”,总有“非正规”的不尽如人意之处:除社会治安问题外,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卫生、消防、燃气、治安等一系列“技术缺陷”,这些安全隐患,使“小宾馆”对其所在的民用建筑及其周围形成潜在的威胁。

  改建“小宾馆”隐患多

  近日,乌市燃气办、新疆燃气集团、社区和辖区派出所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乌市部分小区的“小宾馆”进行了半个月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发现,超过一半的“小旅馆”存在燃气安全等隐患。

  记者日前跟随乌市燃气办安全稽查科执法人员来到乌市青年路一座住宅楼看到,一梯两户的民宅均被改造成了“小宾馆”。进入这两家约200平方米复式民宅改成的宾馆,上下两层居然被隔出4到15平方米不等的15个房间。

  记者看到,这些客房的设施十分简陋:房间内只有一张单人床、一台电视机,多数房间无窗户和卫生间,也没换气扇。15个房间按大小和能否洗澡,入住价在每间每天30元至80元不等。

  “最让人担心的是燃气安全。‘小宾馆’经营者对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几乎为零,几乎在每家‘小宾馆’都埋下一个‘不定时炸弹’,危及住客和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新疆燃气集团天然气事业本部客户管理处主管张可榕说。

  乌市燃气办安全稽查科科长张胜利说,这些住宅在“民改商”时,请来装修队私改燃气管线,埋下不少隐患:有的使用的天然气表超期“服役”;有的将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为卫生间,造成部分管线腐蚀生锈,长此以往,极有可能会造成管线腐蚀穿孔引发燃气安全事故;不具备安装资质的人员私改燃气管线,一些管线连接处甚至用生料带密封,存在穿墙管线未加套管,管线未装管卡等问题。尤其是私接三通问题严重,部分“小宾馆”还存在一块气表连接3台以上淋浴器的问题,隐患率达到百分之百。

  除了燃气安全隐患,在消防安全方面,“小宾馆”也乏善可陈:双通道、烟感报警器和自动喷淋、楼梯宽度达1.2米等消防安全规定的基本“硬杠杠”,绝大多数“小宾馆”都难达到。

  “法”有规定但难落实

  “住房改商用引发的问题很多,一是扰民,二是破坏和污染小区环境,三是激化了邻里间的矛盾,给物业服务增加了压力。”乌市红十月小区东二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总结说,民宅改宾馆,除了惹来了周边居民的怨声不断外,最大问题就是安全隐患问题,要解决安全问题,就得管理好“小宾馆”。

  据了解,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司法解释,同楼住户如果不同意,住户不能擅自“住改商”。

  然而,记者在乌市采访时,问及小宾馆同楼住户,楼上或楼下改变住宅用途前是否征询过他们的意见时,邻居大多摇头,甚至大多数“住改商”住户也表示并不知道物权法的此项规定。

  此外,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却困难重重,无法落到实处。

  那么,如何规范“小宾馆”的经营?新疆律师朱宏杰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关规定和规范,明确家庭旅馆质量等级划分标准和家庭旅馆消防技术规程等,严格划分家庭旅馆质量定级要求、服务要求和卫生消防安全标准,将家庭旅馆明确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就不同的级别提出不同的服务、卫生、安全环境等标准,并要求旅馆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小宾馆”必须严格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经营,否则依法严厉处罚直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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