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转向集约化发展的一个“试金石”
2011-11-16 00:39: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资本市场集约化发展模式的一个选择
资本市场二十余年,规模扩张成果有目共睹。站在一个新历史起点上,更加需要的是提升素质和内在功能,关键在于实现内涵型增长和集约化发展的模式转型。所谓内涵型增长或集约式发展,相对于粗放式发展或外延型扩张,更加注重投资人回报和价值增长导向,因而成为市场预期相对稳定、内涵更加丰富的发展方式。
强化上市公司明确分红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应当可以成为内涵型发展的一个“支点”,并可能将上市公司群体加以差异分化。有的公司将有能力显示其明确的分红政策、分红比例和分红规划、分红计划安排,有的公司则难以做到这一点。
从专业角度看,分红不是公司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公司有无能力的问题。公司业绩的质量,即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成色决定着公司的资产质量,决定着公司的现金流量,决定着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而公司资产质量、现金流量检验着公司的分红能力。
中国资本市场二十余年,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市策”,长期以来的投资者回报这一指标却不能很好反映这种政策要求。大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股息率仅1%左右,远低于美国2%左右的水平。我国公司可分配利润中的现金股利支付率25%左右,也相对较低。中国证监会以强化分红预期的信息披露监管为抓手,可能将上市公司和整个业界引向一个更加务实求真的发展轨道。
对于公司而言,如何将利润分配政策与持续融资安排、现金管理、收入确认及优化财务核算加以统筹结合,确立一种以投资者责任为统领兼顾公司社会责任的新型经营理念和管理运营安排,这决定着上市公司的经营思路和经营风格。
(二)公司经营目标的恢复与投资者回报理念的归位
上市公司经营的义务是创造利润并回报投资者,持续盈利能力构成公司价值增长的核心支撑。
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公众公司股权,就拥有公司权益的追索权。上市公司的权益亦投资人的权益,在资产负债表的财务表现就是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也就是公司的净资产。公司净资产的结构项目要么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要么就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照法定的要求提取公积金之后,如果采取派发股份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在近期可能摊薄每股权益。
对于投资者而言,一般认为其取得的回报分两个部分,即利润分红和资本转让利得。前者包括由公司分红政策决定的现金所得。后者则是转让退出可能获得的买卖价差所得。如果公司不分红,投资者只能通过炒作或者被动顺市而取得回报。如果分红缺乏一个确定预期,投资证券或买卖股票的预期就可能扭曲。
因此,明确公司的分红规划或计划,确定公司的分红政策,对于投资者而言,最直接的功效就是有利于从源头上恢复投资预期,从而可能引导一种正确的关注分红回报的投资行为,这也是价值投资功能的本位回归。
监管部门不会强制干预公司分红规划、政策和计划的自治行为,公司现金分红与否或分红水平高低也不见得有优劣之绝对标准。对于长期习惯“炒作”和“顺大势”的投资者而言,现金的分红量或许本就是忽略不计的,然而,公司分配政策背后所体现的信息,却应当成为投资者分析公司的重要内容。
◆以强化分红预期的信息披露监管为抓手,可能将上市公司和整个业界引向一个更加务实求真的发展轨道
◆明确公司的分红规划或计划,确定公司的分红政策,对于投资者而言,最直接的功效就是有利于从源头上恢复投资预期,从而可能引导一种正确的关注分红回报的投资行为,这也是价值投资功能的本位回归
◆从监管角度要求公司明确分红政策和分红的规划和计划安排,最直接的功效就是有利于公司财务质量的夯实和提升
◆主动回报投资人,是公众公司的本来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对投资者及潜在投资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严肃的承诺,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预期就会形成
因为,监管者的责任是揭示问题、明晰主体责任,在制度轨道上实施稽查、督促和惩罚,而不能硬性规定分红指标。究竟分多少红,从公司制度来说,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来决策的;也就是说,分红问题本质是公司治理水平问题。
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合理分红,2008年,证监会规定分红与再融资挂钩,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这一措施在实施之初有一定引导性作用,但总体看,仍难以加大上市公司分红的动力。为此,业内专家建议,不管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否,都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进行分红,并且应当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比如5%以上。
我认为,由于中国上市公司整体上处于业务扩张阶段,至少在5年内,让所有有盈利的上市公司将分红回报率提升到一年期存款利率之上,恐怕仍难实现。正是如此,提高分红决策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这项制度的基础之基础。只有落实信息透明度的硬性要求,分红制度才可能有诚信保障,舆论监督才能够精准点穴。目前,批评铁公鸡固然可以获得掌声,但约束和处理的效果甚微,其中极其重要的原因,不是监管缺位,而是诚信惩罚机制没有配套,对铁公鸡的指责变成了“空对空”、变成了“廉价口水”。
11月9日证监会在阐述分红新措施同时,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也作了相应的说明,表示要依法严惩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会计造假等失信行为,我认为,这是提高分红决策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的一揽子配套措施之一。就是说,上市公司不管新公司、老公司,必须依法披露分红决策、分红政策、分红细节,并且不得随意变更。白纸黑字写清楚了,公开披露了,诚信与否就一目了然。如此,监管者惩处、投资者用脚投票,就自然有了法理和事实依据。
随着相关的分红信息披露细则推出,每一家盈利的上市公司都将详细披露分红相关信息,投资者就可以及时了解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红利政策,根据自身需要,研判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即时回报情况,作出审慎和符合逻辑的判断和选择。同时,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合理情形,也可以予以严肃处理。有了这些透明的、强制性的制度,上市公司切实以业绩回报投资者,就会蔚然成风。更多的有盈利的上市公司把分红回报率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作为目标,将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证监会目前做的工作,依然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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