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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管减持不能在“锁定期”上打转
2011-11-29 01:20:51   来源:   评论:0 点击:

  统计数据显示,从年初至今,已经有上市公司高管2096人次累计减持套现资金接近100亿元,其中仅创业板上市公司乐普医疗高管蒲忠杰一人套现的金额就有3.73亿元。   上市公司高管,特别是业...
  统计数据显示,从年初至今,已经有上市公司高管2096人次累计减持套现资金接近100亿元,其中仅创业板上市公司乐普医疗高管蒲忠杰一人套现的金额就有3.73亿元。

  上市公司高管,特别是业绩变脸公司的高管在A股市场上的巨额或精准套现,刺激人们神经,备受争议,市场上要求规范高管减持、打击违规减持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客观地说,合法合规的上市公司高管减持是一种纯粹市场行为,有利于兑现公司对相关高管的激励承诺,间接提高上市公司效率,对于这种减持行为投资者应抱以宽容。如果该公司业绩还能大致稳定、未出现变脸,那么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还应致以敬意,显然这种情况的高管减持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对于违规减持或业绩变脸公司高管的减持行为,由于这部分减持行为要么违法违规、要么存在业绩变脸下的背德减持情形,则有必要从法律加以规范,从制度上予以根治。

  从监管实践看,规范高管减持的制度着力点侧重于从锁定期、限售、分比例解禁等方面,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高管在买入股份后,所持股份在6个月内不能减持,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能减持等规定。而对作为制约高管减持行为的“制度抓手”的信息披露规则,则规定得比较粗疏或无规定,例如,高管减持达到上市公司股份的1%才须公告,这种粗疏的法规环境,为私下兜售并精准实现减持提供了制度契机,这是当下高管违规减持的重要制度诱因。

  笔者认为,如果不能从信息披露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即使进一步加大股份锁定或限售力度,即使规定所持公司股份“一致锁定三年,限售期满后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10%”也于事无补,这是因为其减持所得收益与其减持比例并不必然相关,股价高企时利用不对称的信息优势进行精准减持,才是高管获利的硬道理,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股价高企时可以以减持少量股份获得“大利”,而利用职位“信息优势”进行精准减持,也是投资者最愤慨的地方。

  在证券市场这个“信息为王”的市场,机会平等是最重要的。相较于上市公司高管的信息优势,中小投资者属于天然信息劣势,如果不对高管减持信息披露进行制度优化,放任高管滥用信息优势,那么中小投资者将很难避免沦为“庞氏骗局”中最后接棒者的结局。因此规范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尽管千头万绪、涉及面复杂,但只要不过分迷信锁定期限制,跳出“锁定期”的制度窠臼,从信息披露入手完善制度,再辅之以其他制度如高管内幕交易推定、岗位人格否认等违规减持的严刑峻法,就一定可以在既有减持规定不“大动干戈”的情况下对高管减持进行规范,从而既发挥上市前(PRE-IPO)股份激励制度的正面作用,又最大限度减少公司背德行为。

  具体到监管规则,为了应对当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套现过程中屡屡被质疑涉嫌内幕交易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建议,可在未来的拟上市公司高管“承诺函”或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中规定:公司董、监、高任期内或辞职减持套现的,不管比例多少(不再以1%为限)均应提前1个月公告减持决定,公告期满后方可在公告所列的减持期间内在二级市场出售其解禁股份,或公告废止该减持决定;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后三个月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如30%以上)的,相关上市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相关财务报表披露时,同时发布相关减持交易不涉内幕交易的澄清公告,澄清公告最后应载明相关高管如果被认定涉内幕交易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负担方式,如对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连带责任等。相信这样的信息披露制度,一可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二可以为将来发生争议时或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监管时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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