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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标准新增两条件 设退市整理板
2011-11-30 17:27:55   来源:   评论:0 点击:

  ◆ 新增条件一: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 新增条件二: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
  ◆ 新增条件一: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 新增条件二: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 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

  “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

  ◆ 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这两个条件是: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方案》提出,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方案》同时提出要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

  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同时,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方案》称,为避免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与主板、中小企业板被实施“*ST”的公司相混同,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以下措施:

  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后,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

  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退市风险揭示,拟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

  “退市整理板”相关交易制度要点包括三方面:在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为了方便投资者对退市公司股票进行识别和风险揭示,设立专门的“退市整理板”,对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股票进行集中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在30个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

  对于退市公司的去向安排,《方案》明确: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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