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报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或“公司”)严格依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规章制度,
对公司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
(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720 号文核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A 股)2,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183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 “恒大高新”,股票代码“002591”;其中
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600 万股股票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1、公司历史沿革
(1)、1993 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设立
1993 年 1 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 8 万元,领取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洪高私 0011-1)。恒大有限成立时,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
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朱星河2.4030
淦 青2.4030
胡长清2.4030
邓士东0.8010
合 计8.00100
(2)、1994 年,股权转让
1993 年 10 月 21 日,淦青和朱星河、胡长清、邓士东签署《关于淦青退回 30%股份的
协议》,淦青将其所持公司 30%股权转让给朱星河,协商作价 1.5 万元,朱星河以自有资
金(来源于历年工资收入及家庭积累)支付了该笔股权转让款。2008 年 9 月 18 日,淦青
签署《关于淦青持有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30%股权转让确认函》对上述事实予
以确认。
1994 年 1 月 13 日,邓士东和朱星河签署《关于邓士东退回 10%股份的协议》,1994
年 1 月 15 日,朱星河、胡长清和胡恩雪签署《关于邓士东退股并转让给胡恩雪的协议》,
邓士东将其所持公司 10%股权转让给胡恩雪,协商作价 0.3 万元,胡恩雪以自有资金支付
了该笔股权转让款。2008 年 9 月 17 日,邓士东签署《关于邓士东持有江西恒大高新技术
实业有限公司 10%股权转让确认函》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恒大有限股东变更为朱星河、胡长清、胡恩雪,其持股比例
分别为 60%、30%、10%。股权转让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朱星河4.8060
胡长清2.4030
胡恩雪0.8010
合 计8.00100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1995 年,注册资本由 8 万元增加至 50 万元
1995 年 2 月,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8 万元增加至 50 万元,其中朱星河以
现金增资 25.20 万元,胡长清以现金增资 12.60 万元,胡恩雪以现金增资 4.20 万元。南
昌赣江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公司注册资本验证表》。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朱星河3060
胡长清1530
胡恩雪510
合 计50100
上述增资事项已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1997 年,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150 万元
1997 年 2 月,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150 万元,其中朱星河
以实物和现金增资 60 万元,包括设备作价 40 万元和现金 20 万元;胡长清以现金和实物
作价增资 30 万元,包括其自有房产作价 10.56 万元,设备作价 9.44 万元和现金 10 万元;
胡恩雪以现金增资 10 万元。江西赣江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出具了
《验资报告》(97 赣江会所验资第 1 号)。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朱星河9060
胡长清4530
胡恩雪1510
合 计150100
上述增资事项已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过程中,朱
星河以设备出资,胡长清以设备与房屋出资,合计 60 万元。
(5)、1998 年,注册资本由 150 万元增加至 200 万元
1998 年 1 月,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 万元增加至 200 万元,其中朱星
河以现金增资 30 万元,胡长清以现金增资 15 万元,胡恩雪以现金增资 5 万元。江西省资
信审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1998]赣资审事验字
第 040 号)。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朱星河12060
胡长清6030
胡恩雪2010
合 计200100
上述增资事项已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1999 年,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300 万元
1999 年 2 月,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300 万元,其中朱星
河以现金增资 60 万元,胡长清以现金增资 30 万元,胡恩雪以现金增资 10 万元。江西省
资信审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书》(赣资审验字
[1999]104 号)。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朱星河18060
胡长清9030
胡恩雪3010
合 计300100
上述增资事项已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2002 年,注册资本由 3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一名股东
2002 年 3 月,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其中增
加胡恩莉为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 7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2.50%。江西中晟会
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晟验字第[2002]046 号);根
据该验资报告,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700 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资本公积转增房产土地使用权现金合计
朱星河137.36125.651,258.7723.221,545
胡恩雪422.89112.14-334.97870
胡长清68.6869.40-71.92210
胡恩莉55.0020.00-75
合 计683.93327.191,258.77430.112,700
注:由于 2002 年 3 月 31 日前公司已分别累计收到胡恩雪和胡恩莉以现金缴纳的投资
款 400 万元和 55 万元,当时公司暂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后转入实收资本账户。江西中晟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时确认两位股东出资方式为以资本公积转增方式出资。
本次用于增资的 17 套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已经江西佳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分
别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赣佳会[2002]评字第 005 号)和《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书》(赣佳会[2002]评字第 004 号)。本次用于增资的 17 套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按评估值
作价入股。
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历次实收资本验
证的复核报告》(中磊专审字[2008]第 2028 号),经复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700 万
元,各股东实际认缴出资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资本公积转增房产土地使用权现金合计
朱星河137.36125.651,258.7723.221,545
胡恩雪22.89112.14-734.97870
胡长清68.6869.40-71.92210
胡恩莉-20.00-55.0075
合 计228.93327.191,258.77885.112,700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位股东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朱星河1,72557.50
胡恩雪90030.00
胡长清30010.00
胡恩莉752.50
合 计3,000100
上述增资事项已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2005 年,股东以现金出资置换前次部分房产出资
2002 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 17 套房产(评估作价 327.19 万元)作为公司的办
公经营场所、车库及仓库使用。2005 年 5 月 26 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
以现金 327.19 万元置换 2002 年原投入的 16 套房产。恒大有限各股东以现金置换房产的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规范公司前身恒大有限 2002 年增资时的出资行为,2002 年恒大有
限股东以该 16 套房产用于出资后,考虑到出资房产均为居民生活区中
一直用于公司员工办公,但不适宜长期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故上述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
手续;(2)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快速扩大,公司拟寻找和新建适合规模的办公场所,为此
已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出让位于南昌高新区城东二路以南的地块签
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05 年 6 月完成了办公场所的建设;(3)由于新
的办公室场所投入使用,该 16 套商品房临时办公场所的功能丧失,对于公司来说,继续
长期持有上述房产以取得有限的投资价值意义不大;(4)基于当时业务的发展情况,公司
急需流动资金,采取置换方式可以使公司快速获得发展需要的流动资金。2002 年至 2005
年南昌市
置换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情况及本次置换的目的协商确定了本次置换的定价:
以原 2002 年投入时 17 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 万元)置换其中未过户的 16 套房产(原
评估价值 301.83 万元、截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的账面净值 267.62 万元)。
2005 年 7 月 26 日,根据江西中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赣中新验字
[2005]1112 号),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 327.19 万元(朱星河缴纳 125.656 万元,胡恩
雪缴纳 112.136 万元,胡长清缴纳 69.398 万元,胡恩莉缴纳 20 万元),其中 301.83 万元
用于置换原有房产出资,余额 25.3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仍为 3,000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没有发生
变化。
(9)、2007 年,股权转让
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人才战略的需要,2007 年公司引入朱光宇和朱倍坚两位新
股东。
2007 年 10 月 19 日,恒大有限股东会同意朱星河向朱光宇、朱倍坚分别转让其持有
的恒大有限 5.36%和 1.78%的出资额。2007 年 10 月 20 日,朱星河与朱光宇、朱倍坚就上
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以恒大有限 2007 年 8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款为 453 万元和 151 万元。
朱倍坚已经支付了本次股权受让款 151 万元,其中 20 万元来源于其父亲朱保繁遗产
继承,90 万元来源于其母亲吴燕赠予,30 万元从朋友杨捷借款,剩余 11 万元为其个人历
年工资收入。朱光宇系朱星河之子,目前尚未支付本次股权受让款。股权转让后,公司各
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持股数额(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比例(%)
朱星河1,510.7250.36
胡恩雪900.0030.00
胡长清300.0010.00
朱光宇160.715.36
胡恩莉75.002.50
朱倍坚53.571.78
合 计3,000.00100
2007 年 10 月 24 日,恒大有限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
案手续,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60100219401372)。
(10)、2007 年 10 月整体变更
2007 年 10 月 25 日,恒大有限召开 2007 年临时股东会,决定由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
将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8,453.59 万元,折为股本 5,60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2007 年 10 月 25 日,中磊会计师对恒大
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磊验字[2007]第 2007 号)。
200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领取
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60100219401372。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持股数额(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朱星河2,82050.36
胡恩雪1,68030.00
胡长清56010.00
朱光宇3005.36
胡恩莉1402.50
朱倍坚1001.78
合 计5,600100
(11)、2009 年 12 月股权转让
恒大高新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作出决议,同意朱星河向公
司高管和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周小根、彭伟宏、李建敏、邓国昌和唐明荣分别转让 20 万股、
20 万股、12 万股、10 万股和 8 万股其持有的恒大高新之股份。2009 年 12 月,朱星河与
上述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依据 2009 年 9 月 30 日为
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即转让价格为每股 3.1 元。
本次股权转让的各位受让方均已支付了股权受让款;资金来源为各位高管和部分核心
技术人员的个人积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比例(%)
朱星河2,75049.11
胡恩雪1,68030.00
胡长清56010.00
朱光宇3005.36
胡恩莉1402.50
朱倍坚1001.78
周小根200.36
彭伟宏200.36
李建敏120.21
邓国昌100.18
唐明荣80.14
合 计5,600100
2009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领取
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60100219401372。
(12)、2010 年,注册资本由 5,600 万元增加至 6,000 万元,新增四名股东
恒大高新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
资本 4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 5,6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6,000 万元。其中,达
晨创富认购 150 万股,中科招商认购 100 万股,中森投资认购 100 万股,和泰创投认购
50 万股;同意股东胡恩莉向和泰创投转让 50 万股其持有的恒大高新之股份;本次增资及
股权转让各方均已签订了相关协议,协商确定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股 10.5 元。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均已支付了相应增资款和股权对价,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磊验字[2010]第 2002
号)对公司本次股本变动进行了验证。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股权转让并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占公司股本比例(%)
朱星河2,75045.83
胡恩雪1,68028.00
胡长清5609.33
朱光宇3005.00
达晨创富1502.50
中科招商1001.67
中森投资1001.67
和泰创投1001.67
朱倍坚1001.67
胡恩莉901.50
周小根200.33
彭伟宏200.33
李建敏120.20
邓国昌100.17
唐明荣80.13
合 计6,000100.00
(13)、2011 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 [2011]720 号 文核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83 号文)
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简称 “恒大 高新”,
股票代码“002591”;股票正式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占公司股本比例(%)
朱星河2,75034.38%
胡恩雪1,68021.00%
胡长清5607.00%
朱光宇3003.75%
达晨创富1501.88%
中科招商1001.25%
中森投资1001.25%
和泰创投1001.25%
朱倍坚1001.25%
胡恩莉901.13%
周小根200.25%
彭伟宏200.25%
李建敏120.15%
邓国昌100.13%
唐明荣80.10%
社会公众股2,00025.00%
合 计8,000100.00%
2、公司目前基本情况
恒大高新成立于 1993 年,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防磨抗蚀新材料的研发、制造
以及工业系统设备的防磨、抗蚀、节能等技术工程服务,到如今已发展成为国内防磨抗
蚀行业的龙头企业。
201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597.1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4 %;实现净利
润 5940.81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21.13 % .
(二)、公司控制关系及股权结构情况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自公司成立以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
姓名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朱星河2,75034.38
胡恩雪1,68021.00
胡长清5607.00
朱光宇3003.75
朱倍坚1001.25
胡恩莉901.13
合计5,48068.5
朱星河与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
签署《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
的约定充分保证了朱星河与其家族关联自然人胡恩雪、胡长清、朱光宇、朱倍坚
和胡恩莉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且朱星河与其家族关联自然人自
1995 年 2 月至今就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始终保持一致意见,公司经营不会
因一致行动人管理形式而对其稳定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截止到自查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只拥有本公司一家上市公司,不存在“一
控多”现象。
(五)、机构投资者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机构股份取得时间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达晨创富2010 年 3 月150.001.88
中科招商2010 年 3 月100.001.25
中森投资2010 年 3 月100.001.25
和泰创投2010 年 3 月100.001.25
除达晨创富推举的傅哲宽担任公司董事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经
办人员与机构投资者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且鉴于投资机
构的股权占比较小,机构投资者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予以修改和完善。
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完成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和
完善。
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3、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是否符合程序,能否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股东大会提案审议符合程序,能够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以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4、有无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
的临时股东大会,有无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在历次股东大会中,没有发生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以上的股东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5、是否有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没有应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的情况 。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
露;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本保存在公司证券事务部。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较为完整,保存安全。公司上市后,会议决议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在会议后的二个交易内充分
及时披露。
7、公司是否有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是否有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
公司没有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也不存在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
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内部
规则; 公司已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内部规
则,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2、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与来源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5 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董事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独立董事均从外部聘请,分别来自于相关领域专业人
士。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
分之一。
公司第二届董事来源情况如下表:
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份任职起止日期来源
朱星河董事长男19622010.10.22-2013.10.25公司内部
胡恩雪董事、总经理女19652010.10.22-2013.10.25公司内部
彭伟宏董事、财务总监男19662010.10.22-2013.10.25公司内部
胡恩莉董事女19742010.10.22-2013.10.25公司内部
傅哲宽董事男19692010.10.22-2013.10.25股东单位
朱正吼独立董事男19692010.10.22-2013.10.25外聘
李云龙独立董事男19492010.10.22-2013.10.25外聘
郭华平独立董事男19632010.10.22-2013.10.25外聘
王金本独立董事男19662011.8.21-2013.10.25外聘
3、董事长的简历及其主要职责,是否存在兼职情况,是否存在缺乏制约监
督的情形:
朱星河先生,曾用名朱新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民革中央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江西省政协
委员,南昌市工商联副主席。历任安庆市氮肥厂调度员,江西省经贸委新技术推
广站工程师,恒大有限董事长、总经理,南昌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企业导
师;主持研发 JHU 高温远红外涂料和 KM 高温抗蚀耐磨涂料等系列产品和技术,
多次荣获省市科技进步奖,获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第五届江西省十大杰出
青年企业家、首届南昌市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称号、2010 年江西省劳动模范称
号;享受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现任恒大实业投资董事长、东方星河纳米董事长、
中山舞校董事长、柘林湖
江西华美新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公司董事长勤勉尽责,除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及上述《简历》中说明的职务
外,无其他兼职情况。
本公司董事长行使职权不存在缺乏制约监督的情形。
4、各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任免董事是
否符合法定程序;
董事的选举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首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各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规
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相抵触的情形,任免程序符合法定程
序。
5、各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第一、二届董事会共召开了二十一次会议,公司
全体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的情形。
6、各董事专业水平如何,是否有明确分工,在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投资方面
发挥的专业作用如何;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企业管理、财务、法律、技术专家等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
组成,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委员根据董事们的专业特长进
行合理分工。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二
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各位董事在公司生产管理、规范运作和战略发展等方面都能很好的发挥其专
业作用,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公司较大的帮助。
7、兼职董事的数量及比例,董事的兼职及对公司运作的影响,董事与公司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时其处理方式是否恰当;
公司董事有 5 名为兼职董事,即 4 名独立董事及董事傅哲宽先生,但均符合
相关规定,也不妨碍其履行董事职责。兼职董事可以利用其在兼职过程中积累的
经验,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方面给予公司意见或指导,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升了公
司决策的质量。公司的董事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8、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会议均在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以专人送达、电子
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披露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的通知时间和授权委托等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0、董事会是否设立了下属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分工及运作情况;
董事会设立了四个下属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朱正吼先生担任召集人,委员为
独立董事李云龙先生、独立董事王金本先生、董事朱星河先生、董事胡恩莉女士;
主要职责: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
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王金本先生担任召集人,
委员为独立董事郭华平先生 、独立董事李云龙先生、董事胡恩雪女士、董事彭
伟宏先生;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审计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郭华平先生担任召集人,委员为独
立董事王金本先生、独立董事李云龙先生、董事胡恩雪女士、董事傅哲宽先生;
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
的内控制度。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朱星河先生担任召集人,委员为独
立董事朱正吼先生,独立董事王金本先生、董事胡恩雪女士、董事彭伟宏先生;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和风险控制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公司专门制定了与之配套的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以规范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运作,使之帮助公司更大效率的为经营发展做出正确的建议和决策。
11、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完整记录,保存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董
事会会议决议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章程》的相关规定
及时充分披露。
12、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
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
13、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篡改表决结果的情况;
董事会决议不存在篡改表决结果的情况,均为参会董事真实表决结果。
14、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提名及其薪
酬与考核、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起到了监督咨询作用;
公司独立董事均能仔细审阅公司年度报告、
东大会会议材料和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就重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
高管人员任免、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等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此外,独立董事在公司发展战略、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等方面提
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提名及
其薪酬与考核、内部审计等方面起到了监督咨询作用。
15、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影响;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都基于独立判断,没有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
制人等的影响。
16、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 是否得到公司相关机构、人
员的配合;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均能够积极配合,给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
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17、是否存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情况,是否得到
恰当处理; 不存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情形。
18、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连续 3 次未亲自参会的
情况;
独立董事基本都能够合理安排工作,亲自出席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不
存在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的情况。
19、董事会秘书是否为公司高管人员,其工作情况如何;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作为公司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能够遵
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等制度的规定
开展工作,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0、股东大会是否对董事会有授权投资权限, 该授权是否合理合法,是否
得到有效监督;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金额或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
资产 30%以下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批准。以下对外投资项目董事会有权批准:
(1)交易股权价值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
资项目;
(2) 交易股权价值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
项目;
(3) 交易股权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4) 交易股权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投资权限授权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
该授权合理合法,并且在投资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监督。
(三)监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监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公司已制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等有关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2、监事会的构成与来源,职工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设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职工代表监事担任。
3、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
全体监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情形,任免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4、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5、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的通知时间和授权委托等符合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
规定。
6、监事会近 3 年是否有对董事会决议否决的情况,是否发现并纠正了公司
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是否发现并纠正了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
为;
监事会近 3 年不存在对董事会决议否决的情况,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有不
实之处,也未发现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7、监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都完整并保存安全 ,公司上市后,决议公告充分及
时披露。
8、在日常工作中,监事会是否勤勉尽责,如何行使其监督职责。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
各项决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监督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对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等涉及公司治理和运作的方方面面都进行
了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经理层
1、公司是否制定有《经理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制定并实施了《总经理工作细则》,之后进行了修订和
完善,以明确经理层的任免、职权、会议制度和报告制度等有关事项。
2.经理层特别是总经理人选的产生、招聘,是否通过竞争方式选出,是否形
成合理的选聘机制;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提名委员会考察, 董事会
审议通过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总经理的简历,是否来自控股股东单位;
2011 年 7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经董事长提名并经提名
委员会考察,聘任胡恩雪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胡恩雪女士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占 21%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4.经理层是否能够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施有效控制;
公司经理层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分工明确、各
司其职,在公司业务经营、人才聘用、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能够对公
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实施有效的控制。
5.经理层在任期内是否能保持稳定性;
公司经理层保持了在任期内的良好稳定性。
6.经理层是否有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在最近任期内其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是否有一定的奖惩措施;
公司对经理层在任期内均实行了目标责任制,并通过绩效考核,对其进行奖
惩。
7.经理层是否有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否能对公司经理层
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治理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做了明确划分,
经理层无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对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
和制约,且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不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
8.经理层是否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管理人员的责权是否明确;
经理层建立了内部问责机制,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分工授权明确,经理层权责
清晰。
9.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是否得到惩处;
公司经理层均能根椐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
准则,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没有发生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
行为。
10. 过去 3 年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如果存在,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自 2011 年 6 月 21 日公司挂牌上市以来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
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完善和健全,是否得到有效
地贯彻执行;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等重大规章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重大决策等行为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公司首先进行了制度规划和设计,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以公司的基本控制制度为基础,涵盖
了物资采购、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现场工程技术服务管理、外协管理、质量管
理、对外投资、人事、信息、行政管理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
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
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
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审计监察部门,隶属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随着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机构 、人员、
业务等有所变化,公司将对内控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做进一步完善。
2、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按照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
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
3、公司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授权、签章等内部控制环节是否有效
执行;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
司的有关法规制定。在授权方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
部门负责人根据其相应的财务权限行使管理职责。建立了支票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制度,财务签章内部控制环节是有效执行的。
4、公司公章、印鉴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执行情况;
公司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公章、印鉴使用管理制度,并得
到了有效执行。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与控股股东趋同,公司是否能在制度建设上保持
独立性;
公司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制订各项管理制度,适应各自公司的发
展需要,公司在制度建设上保持独立性。
6、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情况,对公司
经营有何影响;
公司注册地、办公地均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 88 号。按照业务特
点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设立了 4 个控股子公司,包括:南昌恒大
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大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晶格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北京球冠科技有限公司,此外无其他参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只进行部
分防磨抗蚀材料和配套产品的生产,其目前业务定位于为发行人提供防磨抗蚀新
材料配套生产服务。
公司下设 18 个职能部门,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确保了公司对经营进行有
效管理和控制。
7、公司如何实现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异地分子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是否
存在失控风险;
2008 年 6 月 7 日,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包括:股权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管理、信息披露等,确保了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8、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否能抵御突发性风险;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制
定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采购监审控制流程》、 基建工程监审控制流程》、
《业务人员监审控制流程》等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流程,建立健
全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以有效抵御各种突发性风险;公司对重大投资、关联交易、
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按金额及权限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
9、公司是否设立审计部门,内部稽核、内控体制是否完备、有效;
公司设立了监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
分行使审计职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的内部审核工作,开展
公司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审计监督工作。负责起草公司重要法律文件,审核公司
各类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公司各类法律事务,为公司各部门
提供法律咨询等。监审部直接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汇报。
10、公司是否设立专职法律事务部门,所有合同是否经过内部法律审查,对
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挥效用如何;
目前,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暂由监审部负责,公司聘请了外部常年法律顾问,
包括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相关合同审核的法律顾问,同时还聘请了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对于公司常规的、日常业务中重复使用的合同 ,由法律顾问负责制定格式
合同,形成有效的合同管理架构,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
事前防范。重大合同和非常规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确认才可以对外签署。从而
较好地控制了公司的合同履约风险,保护了本公司利益。
11、审计师是否出具过《管理建议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如何评价,
公司整改情况如何;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师未出具过《管
理建议书》。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始终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维护了公
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确保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将继
续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行监督。
12、公司是否制定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公司已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3、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计划效益;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2,000 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38,042.30
万元。目前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募投项目投入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尚未完成,项目效益尚未开始体现。
14、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投向变更的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理由是否合理、恰当;
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变更的情况。
15、公司是否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侵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公司已建立了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利益的长效机
制。
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等均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在决策过程
中严格履行有关规定,有效遏制占用款行为,以切实保障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三、公司独立性情况
1、公司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在股东及
其关联企业中有无兼职;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没有在股东控制的其他
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行政职务的情况,亦没有在与公司业
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的情况。
2、公司是否能够自主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负责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及各类人员的
引进、培养等管理工作。能够自主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而不受干预。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求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经过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批,由人力资源部
人事招聘专员进行招聘。
3、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采购销售部门、人事等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
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人员任职重叠的情形;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采购、 生产、销售体系和人事机构及自主经营能力,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人员任职重叠的情形。
4、公司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资产未过户
的情况;公司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权属明确,不存在资产未过户的情
况。
5、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何,是否独立于大股东;
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办公场所及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均属上市公司,并独立于大
股东。
6、公司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是否相对完整、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系统。
7、公司商标注册与使用情况如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
独立于大股东;
公司拥有独立于大股东的生产经营资产、采购销售系统及生产经营使用的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
8、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
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管理。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
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公司在银行拥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公司作为纳税人,依法独
立纳税;公司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对外签订合同,不受股东或其他单位干预或控
制;公司没有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
产、资金被股东占用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9、公司采购和销售的独立性;
公司目前从事工业设备防磨抗蚀防护行业,包括相关设备和材料的制造、
销售和技术工程服务,具有完全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业务运作系统,主营业务收
入和主营业务利润不存在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同时也不
存在受制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10、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单位是否有资产委托经营,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产生何种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单位不存在资产委托经营情况。
11、公司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某种依赖性,对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影响如何;
公司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单位不构成依赖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影响很小。
12、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与控股股东大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
13、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有关联交易,主要是哪
些方式;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有关联交易,主要是房屋租赁、
商标有偿授权使用,比例较小,并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并履行相
关程序。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规
定。
14、关联交易所带来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多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有何种影响;
公司 2010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房屋租赁金额为 22.81 万元,商标授权使用
费 0.3 万元,合计占当期公司销售收入 0.09%,对公司利润影响很小。
15、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对主要交易对象即重大经营伙伴的依赖, 公司如何
防范其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覆盖全国较为完善的市场营销和技术服务体
系,业务应用广泛,对象遍布全国并已进入东南亚、南亚等海外市场,公司业务
不存在对主要交易对象即重大经营伙伴的依赖。
16、公司内部各项决策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内部各项决策均由公司管理层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提请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不存在控股股东控制决策的情形。
四、公司透明度情况:
1、公司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是否得到执行;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并在日常的信息披露中严格执行。公司将根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不断完善。
2、公司是否制定了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执行情况,公司近
年来定期报告是否及时披露,有无推迟的情况,年度财务报告是否有被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意见,其涉及事项影响是否消除;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里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明
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都
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披露。
定期报告不存在无故推迟的情况。
年度财务报告近三年来一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3、上市公司是否制定了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落实情
况如何;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4、董事会秘书权限如何,其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权是否得到保障;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
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管,对董事会负责 ,其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能
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5、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发生泄漏事件或发现内幕交易行
为;
公司各项信息披露工作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未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及信息泄露事件。
6、是否发生过信息披露“打补丁”情况,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止类似情况;
公司在披露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时,因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够以及工作人员的
疏忽,对报告中的错误出具了更正公告,但不会对公司 2011 年上半年度经营业
绩造成影响。
7、公司
